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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07年1月15日兰州市文联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兰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兰州市委领导的、由兰州市文学艺术家各专业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文学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甘肃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兰州市文联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兰州市文联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兰州市文联尊重我市各民族文学艺术的传统和特点,重视团结和培养各民族文艺工作者,积极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活动的交流与发展。团结联络全市文艺家,增进各民族文艺家之间、老中青文艺家之间、专业与业余和民间文艺家之间的友谊。通过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团体会员,支持并推动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交流艺术经验,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兰州市文联积极协同并组织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团体会员开展省内外、海内外及国际间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密切与全省各地及外省市文联团体的合作与联系;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与合作;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兰州市文联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服务。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推荐并组织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各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广泛开展与各个方面的团结、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兰州市文联对市级各文艺家专业协会负有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兰州市文联反映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承担各文艺家协会和其他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和归口管理的工作;协同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开展工作,密切合作,共同繁荣发展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八条   兰州市文联培养并推进全市文艺界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鼓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九条   兰州市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团体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依法给予文艺团体和文艺家积极的法律援助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兰州市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全市文学艺术领域和文艺界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兰州市文联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兰州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并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逐步增加对文学艺术事业的投入,逐步改善文学艺术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兰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度。

  兰州市各文学艺术家专业协会和区(县)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

  其他群众性文艺社团和民间文艺组织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市文联章程、执行市文联委员会和主席团决议、完成市文联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及辞去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兰州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兰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大会选举产生的市文联委员会。

  大会代表由各文艺家协会、有关文化艺术团体推举和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及文联委员会主席团特邀提名产生;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文联委员会由各文艺家协会理事会主要成员、文艺界知名人士及有关文化艺术团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市文联主席团和各团体会员单位按商定名额提出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文联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兰州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市文联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市文联章程;

  (四)选举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兰州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三)听取和审查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若干名,组成主席团,为文联领导机构。

  主席团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持文联日常会务工作和重要会务活动;兼职副主席分工负责有关会务工作和业务活动。

  主席团任命文联秘书长1名,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和事务工作。

  主席团驻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的职务任免,同时参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新一届文联委员会和主席团经选举产生后,上届委员会和主席团成员职务自然免除。

  主席团兼职成员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文联会务工作和业务活动的,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文联委员会同意,可辞去职务。

  第十八条   兰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主席团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即时召开。

  第十九条   文联主席团聘请文联荣誉主席1名,荣誉委员若干名。荣誉职务为终身荣誉,非经主席团正式宣布,不被免除。

  经文联主席团特别邀请,具有荣誉职务者可列席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章   机构及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兰州市文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其机构编制、经费、机关工作人员待遇等,按同级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经费、资产以及政府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拔款;

  (二)文艺基金、社会资助、会费;

  (三)文化产业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兰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兰州市文联”;

  兰州市文联会址设在兰州市五泉西路29号文化艺术综合楼8楼;

  兰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名称为:

  “LANZHOU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CIRCLES”,缩写为“LFLAC”。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兰州市文联委员会;章程条文解释权属兰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兰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