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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作家协会章程

兰州文联网    时间:2018-06-06
兰州市作家协会章程
 
  2006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兰州市作家协会。译名:
 
  LANZHOU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为LW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兰州市作家自愿结合的学术性群
 
  众组织,在市委、市文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作协的业务指导。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文艺方针。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会员必须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兰州市文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甘肃省兰州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现和扶持文学新人,不断壮大文学队伍。
 
  (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提倡文学作品反映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和现实生活,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三)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作家团体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和交流,提高会员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四)以作品研讨、文学讲座、学术交流、采风等多种形式展开活动。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一定数量的作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两个理事会成员的推荐信,以及两份发表过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修改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政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10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报告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自发,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